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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金融”监管继续 商业保理企业将实行名单制管理

财经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20-09-27 16:56:35

“类金融”机构监管细则陆续出炉,商业保理企业等将实行名单制管理。

9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近日,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印发《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方案》(简称《方案》)的函,对商业保理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此外,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9月24日召集各地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国有大行等举行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行、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机构”监管工作会议。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银保监会要求各省市金融监管局,对商业保理企业精准实施分类。对商业保理企业精准分类是有效开展处置工作的前提。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简称金融监管局)要充分采取非现场审查、现场检查、约谈、引入第三方参与核查等多种方式,摸清、摸透本辖区商业保理企业底数,做到分类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检验。

《方案》要求,各地金融监管局初步分类结果确定后,要广泛征求市场监管、公安、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等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意见。相关方面提出异议的,要认真组织核查并答复。优先将股东背景、资金实力、业务经验、合规经营、经营业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初选为拟纳入监管名单企业,切实发挥对市场的示范引领作用。

对新设立的或设立后未开展业务的商业保理企业,要在其实际经营半年后再考虑是否纳入监管名单,融资租赁企业剥离兼营的保理业务新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除外。

其中,

各金融监管局要负起名单制管理主体责任,把好审查关。监管名单要坚持宁缺毋滥,防止“带病”纳入。银保监会主要审查各项形式要件是否齐全。时间安排上,争取在今年9月底和12月底前向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报送两批监管名单。

《方案》要求压实主体责任。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管责任在地方政府,

此外,加强评估论证。监管名单公示前,要加强评估论证,充分考虑不同公示方式的法律风险和市场影响,合理确定公示范围。各金融监管局可以选择仅向市场监管、公安、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等部门、银行保险机构、行业协会及企业公示;向社会公示的,相关表述要措辞严谨、依法合规,避免引发负面舆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各金融监管局要坚持“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原则,加强对监管名单内商业保理企业的跟踪监测。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及时从监管名单内移出,并按程序公示和向银保监会报告。

各金融监管局要进一步督促“空冗“失联”等非正常经营企业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在合理期限内整改。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对各项监管指标良好、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暂时不满足“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和“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两项监管要求的,可适当延长整改期。

监管名单确定后,各金融监管局要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与监管名单内商业保理企业开展再保理、信用保险等业务合作。同时,加强多部门协调配合,探索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库管理进行有效衔接,加大对非正常经营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联合惩戒力度,稳妥有序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减量增质,净化市场生态。

去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目前,多地金融监管局正在对“类金融”企业清理整顿。

8月末,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按照《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已决定对天津盛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105家商业保理公司立案调查。因多次联系未果,向上述公司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9月4日,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失联”“空壳”等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在合理期限内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要坚持“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原则,加强对监管名单内商业保理企业的跟踪监测,对发现已列入监管名单的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应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按照有关程序上报银保监会,将企业移出监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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