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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后再处罚并不是解决问题根本 限售股应被限制交易

财经 来源:北京商报      时间:2021-07-20 11:40:49

盛屯矿业大股东误操作致使限售股票被卖出,虽然被予以监管警示,违规方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限售股被卖出时有发生,仅在发生后再处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应该作出规定,限售股就不应该被交易,即限售股在未解禁之前,就应该冻结股东的交易权利,可以质押融资,但不能在二级市场买卖,这样也就规避了各种误操作的可能。

不久前,药明康德股东也曾偷偷减持了股份,被发现后说是因为他们的工作人员不清楚还需要公告,需要等待15天。这一解释不管投资者是否相信,本栏认为,该有的处罚还是要罚,毕竟给投资者带来了实际的损失,不清楚规则不代表可以免罚。

现在盛屯矿业大股东说自己误操作,把本不能卖出的股票给卖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监管警示。在本栏看来,对于那些误操作的大股东们而言,一份监管警示处罚应该不足为惧,要不然不会频繁发生这样的事情,如果罚得很重,相关股东自然会收敛。在本栏看来,这些误操作,还是应该防患于未然,而不应该总是事后谴责。

事实上,防止误操作可以使用技术手段,直接在交易所主机加一个设置,限制交易的股票只要加上一个标记,在委托卖出的时候直接报错,就能从根本上防止误操作。

但是本栏也在思考,误操作这事是不是真的误操作很难界定,因为基本上每一个误操作都指向大股东减持股份获得现金,而能够掌握大股东持股账户的人员,或是实际控制人本人,或是他的亲信,只要稍加查验,就能发现自己的账户对或者不对,误操作这种事情完全可以避免。

此外,既然误操作已经发生,是否警告并不重要,对于投资者的补偿才是最应该落实的。因为大股东卖出了本不应该卖出的持股,导致股价出现下跌,同时也损害到了投资者的持股信心,进而又影响到了股价,所以本栏认为,大股东凡是因为误操作卖出持股的,应该在操作后的一个交易日内双倍买入卖出的股份,并锁定到解禁的时间,如果卖出股票然后买回股票获得了投资收益,这部分收益应该归全体股东共有,这样也能促进上市公司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学习、避免误操作的发生。

现在的新A股市场,管理层特别重视上市公司的诚信建设,如果大股东想减持股份,最好的办法就是根据管理层的规定合规减持,如果非要自己想办法卖出本不能卖出的持股或者超量卖出持股,就要承担应有的处罚和赔偿。如果不作出重罚,那么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发生误操作,投资者的利益也难以保证,这是对A股市场健康发展极为不利的。

所以本栏建议,最佳方案是由交易所主机限制不能卖出的股票报单,次优方案为由管理层强力处罚违规者,以儆效尤。(周科竞)

标签: 限售股,持股信心,误操作,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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