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来源:今报在线 时间:2023-06-13 16:17:47
票据的伪造指的是什么行为?
所谓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其中又分为两种具体的行为。第一种行为是对票据本身的伪造,也就是在票据凭证上假冒他人的名义签章进行出票。第二种行为是在他人依法签发的票据上再进行假冒第三人的签名,进行出票以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票据的伪造有哪些后果?
1、伪-造人无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伪-造行为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因而不能依票据文义责其负票据责任。为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利益,惩治和防止票据伪-造行为,票据法和刑法都规定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依照《票据法》第103条、第l04条、第107条,伪-造人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伪-造人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应向善意持票人赔偿。2、被伪-造人无票据责任而对伪-造人有权利。被伪-造之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未授权别人代理票据行为,自然不应负担票据责任。反而可依《票据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伪-造人对自己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票据上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的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这一规定,使得真实签章人,必须就票据文义负责。票据上真实签章人,无论其签章在伪-造前还是伪-造后,都要就票据文义负责。在其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票据法》第l07条对此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善意持票人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对真实签章人有追索权。恶意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在出票伪-造或签章伪-造的场合亦是如此。善意持票人受善意取得制度之特别保护,在票据形式合法的条件下,能够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在票据伪-造的场合,被伪-造人得行使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善意持票人亦不能幸免。此时,善意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伪-造行为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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